据卢先生介绍,《北方新报》对此事连续报道后,吉利汽车4S店——内蒙古威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他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给他更换了一辆新车,还补偿了2万元。不过,内蒙古威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他支付这2万元时,让他在一张领取“爱心款”的单据上签字。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卢先生表示,感谢《北方新报》的舆论支持。5月28日,记者看到了一份甲方为内蒙古威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为卢先生的《车辆换车补偿协议》,协议上这样写道:“3月16日,甲方从乙方购买吉利博越轿车一台(实际应为乙方从甲方购买吉利博越轿车一台)。为维护双方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补偿因换车等产生的相关损失金额2万元。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三.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换车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看完这份协议产生诸多疑问:既然吉利汽车4S店方面没有过错,该由谁来承担造成此事的过错?既然吉利汽车4S店方面没有过错,为啥同意给消费者换车,还补偿了2万元?更为蹊跷的是,协议上明明是说给予补偿2万元,为啥消费者去领钱时补偿款变成了“爱心款”?这“爱心款”又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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