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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玩忽职守 两名公职人员获刑

  新报包头讯(记者  解裕涛)  6月8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发布一起呼和浩特市两名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案,导致公共财产遭受570多万元重大损失。

  6月1日9时许,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云泽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云元维行贿罪,被告人齐珍娃行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

  记者了解到,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云泽在担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国土局小黑河管理所所长期间,被告人齐珍娃为使其违法建房顺利进行,通过时任该所副所长的被告人云元维向被告人云泽行贿10万元。齐珍娃又单独向被告人云元维行贿5000元、向许志强行贿5000元、向李亮军行贿6000元、向刘瑞行贿1000元。这些受贿的公职人员为齐珍娃大开方便之门,被告人齐珍娃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建设房屋并予以出售,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为217.355167万元。被告人云泽在担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国土局昭君路管理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李飞、罗红红等人违法建筑未予拆除,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合计人民358.984896万元。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云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云元维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齐珍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云泽、齐珍娃犯数罪,应当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云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云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云元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齐珍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齐珍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云泽受贿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齐珍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7.35516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云元维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云泽、齐珍娃表示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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