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9时许,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云泽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云元维行贿罪,被告人齐珍娃行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
记者了解到,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云泽在担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国土局小黑河管理所所长期间,被告人齐珍娃为使其违法建房顺利进行,通过时任该所副所长的被告人云元维向被告人云泽行贿10万元。齐珍娃又单独向被告人云元维行贿5000元、向许志强行贿5000元、向李亮军行贿6000元、向刘瑞行贿1000元。这些受贿的公职人员为齐珍娃大开方便之门,被告人齐珍娃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建设房屋并予以出售,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为217.355167万元。被告人云泽在担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国土局昭君路管理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李飞、罗红红等人违法建筑未予拆除,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合计人民358.984896万元。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云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云元维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齐珍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云泽、齐珍娃犯数罪,应当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云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云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云元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齐珍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齐珍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云泽受贿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齐珍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7.35516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云元维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云泽、齐珍娃表示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