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试行)》共十三条,提出了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并对责任追究主体、追究方式、追究程序和适用依据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重点针对政府在债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融资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终身追责和责任倒查,把强化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
根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举债担保融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负责人区分职责进行追责;对以单位集体名义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形问责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