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文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对党不忠诚,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使用超标准公车、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力;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生活腐化,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文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数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且数额巨大,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
文民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追求低级趣味,生活腐化堕落,贪婪成性,聚敛无厌,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文民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纪委委员职务,待召开自治区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