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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 工资条必须包含这些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通过的税法不仅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还对工资条上的一些展示项目做出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企业中的普通职工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个人所得。

  依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也就是说,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据《工人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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