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早就几年前,李某某在杭锦后旗团结镇开了一家农副产品购销部,加工脱水蔬菜。为逃避监管,他私建排水管将生产污水排放到附近的排干渠内。后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现场取样检测,其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属于违法排污。
日前,杭锦后旗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李某某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移送到杭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移交案件后,杭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对此案进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