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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意见:帮扶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新报讯(记者  张学博)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2018年至2020年,我区每年完成30%以上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要按照建档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对现有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纳入工会常态化帮扶范围,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当地低保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实现解困脱困,确保解困脱困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下转2版)  (上接1版)

  《实施意见》明确,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通过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对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但尚未纳入低保的困难职工,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解困,其中,对没有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待遇的,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纳入低保兜底;对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制度和政府临时救助、灾害救助制度,其中,对因病致困符合医保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大额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牧民工,保障其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使其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对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好政策措施,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实施意见》提出了分类帮扶,精准施策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通过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援助等方式,以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一批;对因病致困的职工,通过基本医保、大额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相关社保待遇的困难职工,通过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一批;对因子女上学致困的职工,通过助学救助等措施解困脱困一批;对没有住房和居住危房或租房费用大的困难职工,通过住房保障解困脱困一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通过社会救助兜底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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