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五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祁某某在浩丰3社皇甫世家院内筛选葵花籽,被告人吕某某嫌粉尘飞到其家中、噪音大等,以辱骂、拉电闸、用铁棍毁坏筛选机等方法多次进行阻挠,双方发生冲突,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2017年11月18日,因邻里矛盾等原因,被告人吕某某用木头椽子、网片等将浩丰3社其家门前的路堵上,致使邻居张某某、赵某某两家人无法出入,双方发生冲突,后经村社干部和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张某某和赵某某两家人只能从自家北墙重新开通出入院子的大门。2018年6月2日20时许,因赵某某用四轮车给别人送耘锄将被告人吕某某放到门前路上的鸡笼、网片等推开,四轮车开到路上,被告人吕某某看到后辱骂赵某某,用锤子将赵某某的四轮车大灯打烂,用木棍将赵某某头部打伤,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吕某某在辱骂过程中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赵某某家窗户玻璃打碎。
五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某某多次阻拦、辱骂和随意殴打他人,并且经公安机关及所在乡镇干部多次调解、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018年12月18日,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