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贺福宝一审获刑17年
判决认定:被告人贺福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37.13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贺福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28亿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至案发尚有6800万元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贺福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115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