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自己拉拢,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及有前科劣迹的无业人员组建了乌拉特后旗东润公司巡查队。由段某某发放工资和奖金,形成以段某某为首要分子,马某某、朱某某为重要成员,杨某某和田某某等8人为成员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以东润公司巡查队名义,多次对乌拉特后旗境内拉运砂石料车辆强拿硬要进行非法罚款,并获得非法利益1万元。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段某某等11人形成了恶势力集团犯罪组织,该组织等级分明,被告人段某某处于核心地位,属纠集者,在整个违法犯罪中,起决策、指挥和管理作用,受其直接和间接控制、指挥成员共10人;被告人马某某具体管理巡查队的排班和日常管理;被告人朱某某管理该犯罪组织的记账事宜,二被告人对该组织维系、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等8名被告人明知该巡查队没有对乌拉特后旗境内拉运砂石料车辆进行查验和罚款的权利,但仍然参与并接受该组织领导和管理,在段某某指使下从事所谓的砂石料管理巡查工作。该组织属于恶势力集团,在短短1个月内,多次强拿硬要共计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