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安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受伤时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写着:左大腿皮肤裂伤。
安女士表示,受伤以后,之蜜健身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送她去了医院就诊,垫付了医疗费用。但是双方就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和疤痕修复费用一直没有谈拢。安女士同时表示,虽然在呼和浩特市办的卡,但签订合同时加盖的章却是北京之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而出具的收据又写着呼和浩特市之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且没有发票。
当日上午,记者就此事来到呼和浩特市之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采访。当记者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胡灵慧称确有其事,不过,关于安女士后续的赔偿等事宜,一直由健身房的客户经理刘亚男在负责。当记者提出见一下刘亚男时,胡灵慧称需要先打个电话。几分钟后,胡灵慧回复记者:“刘经理不太方便,不能接受采访。”
当日,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呼和浩特市之蜜健身一位姓鞠的负责人。他在电话中称,他不在公司,已经回了老家。就安女士在泳池被划伤一事,鞠姓负责人表示:“安女士受伤,健身房确实存在过错,我们也在第一时间送她去医院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就后续的赔偿事宜一直在与安女士积极协商。我们和总公司就安女士的赔偿事宜也协调了多次,目前能做出的最大让步,是赔付安女士1500元现金,另外赠送一张价值5000多元的年卡。但是安女士不同意,她主张疤痕修复,需要3万多元,这对我们来说实在难以承受。如果安女士坚持自己的主张,那只能走司法程序,到时候法院判决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对于签订合同加盖的印章为何与出具的收据印章不一?对方解释,总公司在北京注册,旗下有很多分店。
那么,安女士主张疤痕修复到底是否合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教海认为,之蜜健身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安女士的伤情是因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安女士主张疤痕修复费用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