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瑞卿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用公款送礼、宴请,违规收受他人礼金、礼品、购物卡;违反组织纪律,个人擅自决定单位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要事项,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与家庭收入之间差额巨大,无法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张瑞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擅权妄为,执纪违纪、执法违法,把法定职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包头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瑞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