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1岁的申请人张北与被申请人张南为父女关系,张北母亲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一家人生活主要靠张南打工维持。张北在与父母生活期间,常因小事被父亲打骂,更是屡次遭遇其父酗酒后暴打。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妇联、申请人所处街道、社区及辖区派出所曾多次出面制止,被申请人也曾写下了不再殴打申请人的保证书,但过不了多久,依然继续对张北进行殴打,给张北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伤害。为保护张北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康巴什区妇女联合会代申请人张北依法向康巴什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康巴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南对申请人张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生活密切相关区域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殴打、辱骂、恐吓、威胁、接触为申请人提供帮助人员或亲属人员。裁定还明确,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该裁定书送达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申请人、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并对被申请人张南进行了口头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