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


父母去世,儿女如何继承遗产?

《北方新报》(2017年3月27日) 05版

  父母去世后,张女士兄弟姐妹4人商定,由大姐张女士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然而,张女士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却被告知需要提供其父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张女士随后去了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及居委会,但是因为4位老人均为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生人,派出所无信息记录,也无法开具证明。

  公证人员让张女士去查其父母的档案,档案中如果有记载也可以。然而,其父母的档案调出来了,却没有记载相关的信息。

  “继承父母的房产,为什么非得提供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张女士很不理解。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依据《继承法》的要求,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算起,而不是以办理继承时间为准。所以,要求提供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她的父母去世后,如果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还健在,产权的归属问题是不一样的。只有证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死在她的父母前面,才能确认她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遇到这种情况,张女士可以出具“骨灰存放证”、相关人事档案或证言等资料,采用多个能够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故去。(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