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下人员”认定是赔偿关键 |
□芦萍
女司机下车后因没拉手刹被自己的车碾伤,保险公司认为司机不在保险范围而拒赔。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认定车下司机属于“第三者”身份,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女司机损失。
一天,43岁的妇女张某驾车回家,停好车忘拉手刹,车辆倒滑,碾压住刚好走到车后的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的车辆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本人既是驾驶人员,也是受伤人员,张某不是车下的“第三者”,不属于三责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张某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张某系车外的“第三者”。该院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于机动车上,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投保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应为“第三者”。“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某并不在车上,其应当属于第三者身份。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
综上,法院依据事故给张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判决被告许昌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