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


学生补习猝死,老师担责?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20日) 14版

□於苏云

先心病患者小张在老师家补习英语,突发疾病猝死。小张父母将老师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法院认定老师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责任,判决驳回了小张父母的诉讼请求。

初二学生小张在于老师家补习英语已一年有余。一天,在补习中,小张正在读单词时忽然晕倒。于老师立即打电话给小张的父母,并拨打了120。在等待过程中,于老师的爱人根据急救医生指示,不断为小张进行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直到120急救车赶来。但小张被送往医院后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猝死。

事后,小张父母要求于老师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小张父母诉至法院称,其子在于老师处有偿补习英语时,因于老师言辞过于激烈而导致儿子突然晕倒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于老师赔偿各种费用76万余元。于老师则认为,小张死亡是因突发先天性心脏病所致,且其事发时采取了很多措施,其对本案事故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查明,小张出生时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事后去医院进行了两次修补手术,但未完全治愈,还有早搏现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子小张实施了人身损害侵权时,应当举证说明小张的死亡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结合小张的先天性心脏病病史、病发症状及抢救记录,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另有原因时,可推断小张死于先天性心脏病。被告对小张有先天性心脏病一事事发前并不知情,小张病发时被告的应对方法也无不妥,故被告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