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无力履行义务 法院变更抚养权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27日) 14版

□姜黎黎

离婚时千辛万苦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却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最终丧失了抚养权。近日,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董某的婚生女吴某乙变更为由原告吴某甲抚养。

吴某甲与董某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原、被告婚生女吴某乙由被告董某抚养。后吴某甲以董某无固定收入,无力承担女儿生活、教育费用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首次调解时,董某情绪激动,坚称不愿变更抚养权,办案法官多方走访,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并征询了双方和女儿吴某乙的意见。随后,办案法官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董某为了女儿获得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同意与吴某甲达成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吴某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