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影楼出售 过期化妆品被罚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27日) 14版

□姜东良

家住青岛市的市民刘女士到一家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拍摄前影楼化妆师给刘女士推荐该影楼的定妆产品。为了拍出美美的婚纱照,刘女士花费200多元购买了化妆师推荐的化妆品并在当天使用。化妆拍照后,刘女士脸部局部出现痘点、红肿过敏等不适症状。之后,刘女士去医院治疗,但效果都不太理想。

一天,刘女士无意间发现在影楼购买的该系列保养套装产品上面的标签与盒子原装的日期不相符合,是过期产品。她这才知道影楼用劣质、过期、不合格化妆品给其化妆,致使其面部皮肤受到严重损害。随后刘女士找到影楼要求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将影楼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令影楼给付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500余元。影楼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影楼主要职责应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婚纱摄影服务,向客户推销化妆产品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且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做法违反诚信原则且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刘女士脸部过敏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