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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组织审计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五.《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3《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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