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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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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一阐述明确强调了要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内蒙古自治区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改革试点省区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紧扣“选人、明责、控权”等关键环节,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逐项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改革深层次效应正不断显现。

力资源与案件饱和度的均衡。当下要立足内蒙古实际,抓紧制定出台三级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规范两级院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能,尽快完成内设机构改革。

高效办案的压力和动力。要加强办案监督,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对失职失责、违法违纪的,坚决追究司法责任。

,审查逮捕权、起诉权的授权比例近70%,案件办理的司法属性明显增强。实行以检察官独任制为主,组建办案组为辅的新型办案组织模式,全区独任制检察官办理了80%以上案件。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案件作出决定,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基层院普遍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机构大幅精简,管理层级有效压缩,初步建立起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司法办案扁平化模式。2017年,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等领导直接办理案件占比达到54%。

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评价检察官工作业绩和职业素养,激发检察官依法公正高效办案的压力和动力。要加强办案监督,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对失职失责、违法违纪的,坚决追究司法责任。

  一.内蒙古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是员额制改革有序推进,办案力量更加充实。改革前,检察官数量占政法专项编制近三分之二,一些检察官不在办案岗位或不能办案。通过改革,全区完成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得以建立。转隶后,各地员额检察官占比达到26%—36%之间。建立员额退出机制,不办案、不胜任办案工作或离开办案岗位的,及时退出员额。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确保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倾斜。自治区检察院统筹配备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也已经启动。

  二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制定全区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和相关配套制度。明确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向员额检察官总体授权比例达53%,审查逮捕权、起诉权的授权比例近70%,案件办理的司法属性明显增强。实行以检察官独任制为主,组建办案组为辅的新型办案组织模式,全区独任制检察官办理了80%以上案件。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案件作出决定,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基层院普遍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机构大幅精简,管理层级有效压缩,初步建立起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司法办案扁平化模式。2017年,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等领导直接办理案件占比达到54%。

  三是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在合理授权的同时,以随机分案、业务管理监督、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为支撑,对检察官履职进行全面动态监督,促进了司法办案提质增效。改革后,全区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数量比改革前下降50%左右。2017年全区涉检信访案件较改革前的2015年同比下降135%。诉讼监督进一步强化。2017年立案监督、刑事抗诉、民行抗诉案件数较2015年同比分别上升53%、35%、2%。公益诉讼案件位居全国试点省份前列,救助刑事被害人数量同比上升238%。检察公信力稳步提升。2018年自治区“两会”上,自治区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再创新高,为98.48%。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

  两年来内蒙古检察机关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完全正确,改革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科学处理几个关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深化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要使司法责任制改革真正成为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强大动力,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特别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科学处理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一体”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上下级检察系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除了使检察权的行使更具有效能的集中、发挥团队力量外,最主要的在于发挥内控及监督的功能。根据前期司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检察官授予权力的范围应与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成正比。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同时继续强化检察人员司法职业保障,真正让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和司法责任的主体,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运行。

  科学处理保障检察权独立行使与追究司法责任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标准及流程,建立符合各业务条线岗位实际和检察工作规律、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评价检察官工作业绩和职业素养,激发检察官依法公正高效办案的压力和动力。要加强办案监督,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对失职失责、违法违纪的,坚决追究司法责任。

  科学处理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组织建设之间的关系。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完全服务于各项检察权能科学行使的需要,一方面应坚持机构扁平化管理与办案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机构精简与职能优化协调推进,达到人力资源与案件饱和度的均衡。当下要立足内蒙古实际,抓紧制定出台三级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规范两级院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能,尽快完成内设机构改革。

  科学处理“案多人少”矛盾与办案团队建设之间的关系。在科学测算工作量基础上严格以案定额,建立检察官为中心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健全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赋予检察官对助理考核、奖惩、任职的话语权,保证团队工作运转有序。针对内蒙古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人员招录、待遇保障等特殊政策,加大蒙汉双语检察官培训力度,解决改革后面临的本领恐慌问题。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推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科学处理司法转型背景下智慧检务与检察官个人智慧之间的关系。新时代信息化和检察技术发展为检察事业发展带来了一场革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助推司法工作快速发展。积极推进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的同时,妥善处理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关系,信息技术与检察官智慧之间的关系,对人工智能加以理性地运用,打造实用、好用、管用的智慧检务平台,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法治产品。

  (注: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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