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安排,为促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督促和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10月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我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室,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我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情况;各地制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各地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的情况;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规范服务情况;各地公共文化服务岗位设置、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查处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改变其功能、用途,妨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该法在我区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情况;各地制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各地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的情况;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规范服务情况;各地公共文化服务岗位设置、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查处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改变其功能、用途,妨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检查组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我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3号,邮编010020)
联系人:闫恒
联系方式:0471-6600885(办公室)6600635(传真)jkwwwrd@163.com(电子邮箱)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