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亮点突出。《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条例》首次把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明确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等6种失信行为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探索依法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管理制度。《条例》还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制止住宅小区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行为,明确公营单位物业职责,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物业服务年”“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年”等活动,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区基本建立了“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了物业服务全覆盖。为提升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政府明确从2018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印发了《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要求各地按要求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