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毛锴彦
从事微商1年多的李红谈及为何从事微商时说道:“不占用固定时间,只要将公司推出的产品链接每天不知疲倦的刷屏,打开后朋友们会看到诱人的产品分享、骄傲的巨额订单、火线诚招代理,偶尔分享一些心灵鸡汤、情感段子,还夹杂着屌丝逆袭变富豪的励志案例等等信息就能吸引朋友购买,收入还不错。这是微商最吸引人的地方!”《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1819.5亿元,微商从业规模为1257万人,2017年分别达5225.5亿元、2000万人。其中食品成为为商最大的细分市场,约占26.2%,生活消费约占23%。
“三无”店售“三无”品
一个月前,呼和浩特市的刘先生在朋友圈一微商处购买了一套价值2999元的饮水机,使用一段时间后觉得效果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货。可该微商在推脱了几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刘先生想要投诉,但微商并不是一个正规的商业组织,微信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投诉电话,眼看着近3000元打了水漂。
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但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并不适用此条款。
此外,微信没有公开的商业监督,商家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资质认证,多数商家也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维权时无法追溯源头,工商管理部门也难以介入处理。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应证据,难度较大。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很多活跃在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并没有实体店,成为“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小店。“由于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很多微信商家没有备案上述卖家信息,容易造成一些卖家借机欺诈、售假之后,再删除相关记录或跑路的现象,增大了交易风险。”
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包世荣律师告诉记者,一旦微商使用“删除或关闭账号”等功能,维权证据难以提取,维权主体无法确认。他提醒:“因缺乏第三方平台监管,消费者交易风险比较大。消费者应坚持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付款,并保留聊天记录以及证据,便于日后维权。”
类似于传销的方式拉人头入伙
王娇是一名正在某高校就读的大三学生,她从上级代理商那儿购入化妆品后成为代理,但产品试用效果平平,出售并不容易,更没有像朋友圈里宣扬的那样火爆。她告诉记者,微商要具有相当数量的好友,还要不断地发展下线,下线越多,销量就越多,提成才会越高——而这些,王娇根本达不到。
对此,从业一年多的李红也深有体会。“销售团队是分级的,刚进去是从最低级别开始,每周会有定期培训,直属上级每天还会检查你的朋友圈,教你怎么去扩展人脉,怎么样能够吸引住别人的眼球,但同时又不会让朋友圈里的人由于烦你而把你屏蔽掉。”李红说。
“成功的微商不在于卖出多少东西,而是发展了几个‘代理’。”李红告诉记者,一个代理至少拿2000元或1万元的货,一个产品的微商团队往往管理着几千名代理。由于采取“层层代理”的机制分销商品,经营利润和风险一并转嫁给了最底层的代理。
“这种层层代理的结构,让金字塔顶端的总代理获得收入,而风险转移到了最底端的个体身上。这样运作,是不是有点像传销了?”李红经常会有这样的担忧。而一旦商品有问题,去哪投诉,谁来监管微商?李红也答不上来。
期待电商法带来变革
记者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审核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专职微商代购白女士则表示,如果只是单纯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她们会按照规定执行:“但是如果说真是按现在目前的比例和规定来纳税的话,我们肯定就转行不做这个行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立法,同时也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相关规定。
包世荣律师向记者介绍,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加强对电子商家的资质审核义务。如果未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或者出现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那么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处罚,罚款最高可以达到200万元。然而,电子商务类型复杂,通过社交平台卖东西隐蔽性强、难以定位,因此完全杜绝假货、避免消费欺诈等行为,确实有一定难度。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边静慧认为:“新出台的电商法以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为原则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了界定,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都可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形式外,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即便是通过朋友圈、直播平台销售商品,也将受到该项法律约束。以社交软件为平台销售商品这个方面虽然纳入了我们监管的调整,但实际上监管来讲是存在实际的困难,当然,随着我们实践的发展和经验的不断总结,这一块应当逐步完善。”
观点
规范微商经营刻不容缓
□许辉
关于朋友圈微商的“火爆”,有一个段子描述得很形象:你永远不会知道你身边的哪一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商品代购者。《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显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1819.5亿元,微商从业规模为1257万人,2017年分别达5225.5亿元、2000万人。
然而,在微商大军以惊人速度发展壮大的同时,近年来关于“微商乱象”的报道屡见不鲜。例如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恶意诈骗、销售手段类似传销、维权难等问题光靠信用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规范微商健康生长,避免朋友圈成为三无产品、传销的法外之地,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在微商已经成为移动电商主要形态之一的当下,规范微商经营已刻不容缓。在如此巨大的市场里,良莠不齐将导致“劣币驱除良币”的恶性淘汰,影响微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尽管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微商的专门立法还未出台,但并不意味着微商就游离在法律之外,微信朋友圈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微商更不应该在法外运营。
微商经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要求消费者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证据意识,了解对方出售产品的信息以及微商的基本情况,及时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以免产生纠纷后找不到维权对象或依据。为了让消费者放心购买,除了消费者自身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外,更多的还是需要常态化的监管。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微商必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等规定,如果实施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或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出售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就此而言,因在微信朋友圈售假而被判刑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将实施,相信对于微信朋友圈里的很多微商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等行为和现象都将会出台适用的处罚办法,但是在源头上,可充分运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监管,把充斥于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广告纳入监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