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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同心圆和凝聚力,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务公开条例》)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对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式、工作机制、监督与追责等作出具体规定,是各级党组织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遵循。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自觉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党务公开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将《党务公开条例》和《实施细则》纳入培训课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自治区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媒体公开、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舆情监控、检查考核、监督执纪等工作,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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