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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法律责任,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化。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沙漠、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4.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5.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应急处置费用,即为预防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清除污染、应急监测等合理费用;

  2.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即采取或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损害生态环境功能所需合理费用;

  3.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即受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前,其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惠益功能的损失;

  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即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造成的损失;

  5.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污染破坏区域和鉴定评估污染破坏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等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6.诉讼费用,即赔偿权利人因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负责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自治区政府、盟市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自治区内跨盟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自治区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损害后果发生地盟市级政府管辖。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或其他具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开展磋商、提起诉讼、对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牵头部门或机构。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自治区政府商相关省级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提起诉讼前应当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经调查发现属于依法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制定初步修复方案工作后,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并书面告知同级法院、检察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的事实和程度,修复方案、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对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提出异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检察院派出人员研究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义务人决定的具体理由。

  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经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诉讼判决前,经法院同意,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继续磋商,进行庭外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各地法院要依托现有资源,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义务,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未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修复。对拒不执行磋商协议、不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企业,依法纳入环保领域失信黑名单,对其环境失信行为予以曝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加强对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鉴定人员专业素质和鉴定评估能力,依法保障其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者判决要求,开展替代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调度,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限,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自2019年起,各盟市党委、政府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汇总后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通报、移送、资源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工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厅对各地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各地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三)加强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工作在政策、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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