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内蒙古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民营企业占全区市场主体的97%,全区60%以上的GDP、近70%的税收、近60%的城镇就业均来源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创业、吸纳社会就业和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力量,广大民营企业家成为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的中坚力量。
近年来,内蒙古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先后出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与民营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相比,与广大民营企业家的热切期盼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近期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创建高效率的服务环境。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进行深入清理,为清除各种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制定出时间表,制定严格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对以任何方式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督查问效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持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使民营企业“少跑路”“不跑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打通“信息孤岛”,推行“不见面审批”,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
二是制定可操作的配套举措。对照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区要认真梳理总结涉及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生产用地、税费收缴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强化政策宣传解读,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能知晓、能兑现、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问题。全方位、多层次排查摸清制约企业发展的症结,坚持“一企一策”“点对点”破解企业发展难题。
三是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首先,着力解决某些领域民营企业进入困难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这些产业领域制定出明确的开放时间表,允许更多的民营企业进入;其次,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有明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再次,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例,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化,引入社会监督。
(作者系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