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9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两项资金的用法更加规范了

  □本报记者  王连英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深入开展,满足贫困群众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同时为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严格落实中央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落实“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的工作要求,深入落实脱贫攻坚政策安排,大力调动金融市场主体参与扶贫的积极作用,大幅精简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手续,充分发挥财政、扶贫、金融等部门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和宣传推动职能,努力提高财政扶贫资金效率,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办法》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问题,明确指出“贴息资金由旗县政府在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偿资金由旗县政府负责管理,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2013年至2017年,为57个贫困旗县安排的金融扶贫风险补偿资金”。为进一步打消合作金融机构的顾虑,《办法》要求旗县财政局要将年度贴息资金于每年3月31日前存入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届时年度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可通过在本单位设立的贴息专用账户直接扣除,后与旗县扶贫、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办法》要求,旗县政府要按照与合作金融机构协议确定的贷款规模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储风险补偿资金,如发生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办法》确定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承担比例情况。一种是由于客观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指借款人死亡、身患绝症、重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灾害等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时,经相关部门审批,由旗县财政和金融机构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担;另外一种风险补偿情形是对恶意不还贷款的,经金融机构依法催收,6个月后仍无法收回,由旗县财政和金融机构按照5:5的比例分担。

  《办法》指出,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连续6个月超过5%(含),金融机构可暂停办理该业务,并及时与旗县扶贫办、财政局沟通,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制订管理和处置措施,清除风险隐患后重新启动。同时,《办法》还明确,风险补偿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国内新闻
   第04版:出彩
   第05版:特刊
   第06版:观察·呼伦贝尔
   第07版:国内新闻
   第08版:观察·呼伦贝尔
   第09版:经济涮锅
   第10版:小康图景
   第11版:科技
   第12版:观察·鄂尔多斯
内蒙古:打好融资担保“三张牌”
蒙电乌兰牧骑 成立并揭牌授旗
呼市政府采购 电子化交易取得新突破
41家超市参与创建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改善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
哈兹列特生产线 安全运行240天
这两项资金的用法更加规范了
“扶贫路”通往草原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