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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

(2018年12月 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6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更好地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对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在全区进一步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推动我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特作以下决议。

  一、维护宪法权威,把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到全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宪法修正案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要通过实施宪法,坚定不移地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全区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在全区持续广泛地抓好国家指导思想的学习,进一步兴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潮,筑牢全区各族干部群众高扬精神旗帜、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确保我区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区各族人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绘制的宏伟蓝图,牢记嘱托、砥砺奋进,大力推进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继续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发挥典范作用,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二、坚定宪法自信,自觉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要通过实施宪法,把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工作机制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推动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要通过实施宪法,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的法律权威,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体现。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区各族人民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一切弱化、反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和做法都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必须坚决进行抵制和追究。

  三、履行宪法使命,确保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得到全面落实

  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立为新时代的奋斗目标,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未来发展的蓝图。全区各族人民必须按照宪法确定的国家发展目标和任务,求真务实、不懈奋斗,确保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紧紧围绕全区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意志凝聚在宪法确立的国家发展目标上来。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脱贫攻坚,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在新时代不断开创我区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贡献力量。

  四、增强宪法意识,不断深化依法治区实践

  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区各级国家机关要把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以宪法为统领扎实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全区各级国家机关要始终忠于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切实运用宪法,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不断深化依法治区实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第一线,要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自治区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监察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依法正确行使监察权,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我区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五、增强宪法信仰,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全区各族人民要依照宪法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区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关切,接受人民监督,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六、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实效

  要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区各族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把模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内容,将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情况纳入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前要专题学习宪法。

  要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推动宪法精神进企业、进农村牧区、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使宪法走入日常生活、走入各族群众,提高宪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民族地区宪法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爱国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要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宪法教育,让宪法学习宣传融入青少年教育当中,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让宪法精神在青少年头脑中扎根。要认真组织好国家宪法日活动,结合“宪法宣传周”,组织开展宪法系列宣传、研讨、座谈等活动,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推动宪法宣传社会全覆盖。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工作机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宪法情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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