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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本报1月3日讯  (记者  霍晓庆)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12个月的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2018年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128元,按此标准计算,2019年丧葬补助标准为1536元。

  补助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根据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自治区分别负担30%、50%、70%。申领人员应当自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之日起5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注销登记。5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5个月未登记办理的,不得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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