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全面建立湖长制
2018年8月,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完善全区河湖长体系,实行双总河湖长制。目前,我区已按要求建立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4级湖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全区共有534位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党政领导担任或兼任655个湖泊的湖长,实现了每一个湖泊都有湖长。同时,湖长制各项工作已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与推行河长制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