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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首部大气污染防治专门法规出台

  □本报记者  章奎

  在2018年12月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得审议通过。这是我区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专门性法规,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规有哪些亮点?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将起什么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

  记者:作为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如何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地方立法在打赢蓝天白云保卫战中的作用?

  贾明星:在《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精准立法,科学施策,从影响自治区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入手,针对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供热污染、秸秆焚烧污染、沙尘污染等七个主要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分别设章,提出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条例的规定主要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尽力避免重复上位法,所提出的具体措施都是自治区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成熟做法,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生动实践。

  空气污染问题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内蒙古是能源大省,在发展现代能源经济过程中极易产生大气污染。请问条例对规范现代能源经济方面做出了哪些有针对性规定?

  贾明星:受我区的产业结构限制,火力发电、煤化工等行业是用煤大户;同时作为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外送电量已经超过1500亿千瓦时,已经连续多年保持外送电量全国第一。2016年我区煤炭占能源消费的比重为82.36%,煤炭消费总量为36675.32万吨(2017年数据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大气污染治理的压力十分巨大,所以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对改善我区能源结构、提升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有着积极作用。

  首先从政策制定方面,条例第六条提出,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税费减免、资金补助和财政贴息等政策优惠。

  能源生产环节方面,第五十条规定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能源化;第六十一条规定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能源消费环节方面,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治区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加快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四十三条规定优先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推进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分散燃煤供热,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这些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区在发展现代能源经济方面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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