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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大幅度降低城镇落户门槛

——自治区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

  一是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对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为了推动这项改革尽快落地见效,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5年9月,自治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对自治区的户籍制度改革作出详细安排部署、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为了确保改革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让人民群众早日享受到改革成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陆续配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31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区实行了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城乡居民的户籍身份差别。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陆续制定出台了一些各具特色的落实意见,推动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高我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改革措施落细落实不够、落户条件限制较多、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户籍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二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2018年3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他所在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锐意创新、埋头苦干,守望相助、团结奋斗,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脱贫攻坚,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为了将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自治区党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同步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这里面有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吸引农村牧区人口进城落户”。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就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举措之一。

  三是为了进一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实践,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有力支撑。截至2017年底,全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26%,较2014年提高了2.9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数高出1.91个百分点。户籍城镇人口增加了62.7万人,其中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32.1万人。根据数据监测,2016年我区“农转城”人口85953人,2017年“农转城”人口98142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数量与我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还有差距。为了进一步解决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劳动力充分自由流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更好地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自治区决定制定出台新的户籍制度政策。

  二、《实施意见》的亮点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内容,包括指导思想、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工作要求四个方面。与以往特别是2016年自治区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为农牧业转移人口、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落户城镇取消了居住年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可以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里面不受“居住年限限制”是新增内容。■下转第9版  ■上接第7版

  二是全面放开了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也就是说,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可以在我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既清除了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也为企事业单位吸引人才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是全面放开了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限制。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籍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项政策将居住期限由原来的3年缩短至现在的6个月,同时,扩大了随迁范围,增加了“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

  四是呼包鄂城市群实行户口通迁制度。也就是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户籍居民,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呼包鄂三市中心城区及建制镇镇区申请迁移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项政策可以助推《呼包鄂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落实,鼓励三市推进呼包鄂城市群户籍同城化,促进呼包鄂城市间人口的自由流动。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确保政策落地。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让户籍制度改革助推全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助推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加强指导,确保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要把握推进方法。户籍制度改革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使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严禁为了追求落户数量,采取定指标、下任务等简单方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得以落户数量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的依据。各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尊重意愿原则,严禁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擅自办理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牧区居民落户城镇。严禁未经本人同意直接为个人、整户或整村整社统一办理迁移落户,凡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是要落实工作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和本意见设置迁移落户条件,不得附加其他落户条件,特别是不得采取购房、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便民利民服务,简化落户办理程序,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服务环境。

  四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中全面深入地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基层干部要深刻理解把握相关政策,准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消除疑虑,真正使群众知晓、参与和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吹风会上,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王宏科、治安总队政委李吉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实施意见》确定的农牧民落户城镇的政策通道有哪些?

  王宏科:有三条通道,一是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落户,二是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三是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落户。

  凭合法稳定住所条件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城镇的户口迁移政策从2016年就已经实行了。实行过程中,我们调研发现,城镇内部分房屋住所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比如城中村的“小产权房”以及没有产权手续的房屋,这些住所房屋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在这些房屋居住的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还有困难。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在房管部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所以大量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也不属于“合法出租房屋”,租房落户政策在各地普遍落实的不好。个别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范围确定不合理,部分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业转移人口还不能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等等。针对部分农牧业转移人口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城镇落户困难的情况,为切实解决这些在城镇长期居住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实施意见》增设了第三条通道,即凭“在城镇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落户城镇通道。

  三条通道基本覆盖了所有在城镇居住生活有落户需求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也就是说,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只要愿意落户,总有一条通道能满足、实现他们落户城镇的愿望。

  记者:我们发现这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不仅对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进行了政策设定,对在城镇居住的其他常住人口也放开了落户限制,请介绍一下情况?

  王宏科:放开除农牧业转移人口以外的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限制,这是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的重要政策举措。

  对于其他常住人口,可以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申请迁移落户,并且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随迁。对于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重点群体,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零门槛”落户城镇。另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也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请落户城镇。

  记者:请问,“呼包鄂城市群实行户口通迁制度”如何落实?假如小张是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的户籍居民,在包头市青山区居住打工,小张能申请落户青山区吗?

  李吉:为贯彻《呼包鄂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推进呼包鄂城市群户籍同城化改革,这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增加了呼包鄂城市群实行户口通迁制度的政策设定,呼包鄂户籍居民,都可凭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城市群城镇申请迁移落户。

  如果小张落户青山区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那么可以凭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申请落户;如果小张属于技术工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也可以按照重点群体落户条件申请落户。也就是说,《实施意见》设定的其他迁移落户政策对于呼包鄂三市的户籍居民同样适用。

  如果小张在青山区没有自有房屋或者租房无法在租住房屋上登记户口,可以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记者:刚才公安厅副厅长介绍了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几条途径,那么农牧业转移人口具体如何办理迁移?

  李吉:为了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迁移,公安机关推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大力削减证明材料、下放户口迁移办理权限,切实解决落户住址等群众办理户口迁移时遇到的现实问题。

  在申请落户城镇需提供的材料手续方面。农牧业转移人口办理迁移落户城镇,首先需要向管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落户申请、提供迁移人的户口簿原件,如果是凭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供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是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如果是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供居住证或居住年限证明。如果有随迁人员,比如配偶、子女等,不在同一户的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如在同一户则不需提供。

  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的推进,通过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手续材料,公安机关将及时取消,不需申请人提供。

  在申请迁移落户流程方面。我区从2016年开始,本盟市内迁移户口就实现了派出所“一站式”办理,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管辖派出所提交上述材料,即可办结户口迁移、落户城镇。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申请人也不必在迁入地和迁出地往返跑路。

  目前,全区公安机关正在升级改造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待升级改造完成后,我区将推行自治区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

  在解决迁移落户住址问题方面。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办理户口迁移后,户口登记在房屋地址上即可。对于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上登记户口的,比如租房这种情况,目前全区城市、城镇派出所都设立了社区集体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办理户口迁移后,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上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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