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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执法检查公告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4月对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

  (一)法律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河长制湖长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全过程监管等主要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法律责任落实情况: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环境执法和司法保障情况。

  (三)突出水环境问题治理情况: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情况;

  2.企业违规超采地下水整治情况;

  3.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4.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率、负荷率、处理率低以及直排、超标排放等问题治理情况;

  5.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情况;

  6.工业企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水达标排放、中水回用情况;

  7.自治区境内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情况;

  8.“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执法检查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高琳

  联系电话:0471—6600536(传真)

  邮箱:rdgaolin@163.com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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