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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碧星家常菜饭店侵犯“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分局接到内蒙古巴盟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新城区哲理木路呼和佳地东墙外北侧新城区碧星巴盟人家饭店,涉嫌侵犯其“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18年5月22日,新城区工商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0元。

  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和轻钢龙骨架,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回民区工商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3000多根,罚款50000元。

  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侵犯“小罐茶”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接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当事人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请求工商部门查处。该局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小罐”“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四季香小罐茶”25盒,罚款50000元。

  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12月28日,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接到多伦县消费者协会移交来的消费者投诉案件,称当事人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涉嫌销售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且涉嫌违法,请求查处。该局即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18年3月10日,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酒36瓶,罚款46440元。

  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BO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4月2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BOY”牌服装、鞋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该局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BOY”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行为,罚款3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侵犯“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5月16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东长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销售的“长鹿”玻璃胶和密封胶涉嫌侵犯其“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427箱,罚款55000元。

  王锋无照销售侵犯“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16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向东胜区工商分局移送王锋涉嫌无照销售假冒“索菲亚”注册商标面巾纸一案〔鄂东公(经)移字(2018)3号〕。当日,该局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案发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东胜区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面巾纸共计410箱,罚款50000元。

  姜建云侵犯“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22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接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查意见书》(鄂检公诉刑意〔2017〕2号),称当事人姜建云销售的“沃尔沃”“矫马”牌机油、液压油为侵权假冒产品。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0000元。

  “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7年6月19日,请求人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拥有的“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ZL201020260507.8)与被请求人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号:ZL201020260507.8)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重新做出且认定侵权成立。

  2018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后认定,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在本案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折叠式房车”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其折叠式房车专利(专利号:201620679557.7)被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仿制并销售,导致其房车市场秩序被扰乱、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于2017年7月31日向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经过审核予以受理。2017年8月1日,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请求人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当场送达答辩通知书,同时现场进行了调查。核查后于2017年8月21日中止了此纠纷案件。案件于2018年6月14日恢复处理。案件合议组成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该局的调查,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逐一的比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在侵权事实认定清楚的前提下,经过协调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案件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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