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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再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为企业减负

  本报5月1日讯  (记者  霍晓庆)4月30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1日起,我区将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减税降费,是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3项政策措施降费减负。在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方面,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9%降至16%。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方面,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在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方面,自2019年5月1日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由过去以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同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样,一些经营困难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将惠及全区所有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据测算,2019年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6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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