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条件
要求投资者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可承担购买债权或物权所带来的风险。
二、债权资产情况
截至收购基准日,本次拟处置6户债权资产金额合计为93,104,609.95元,其中本金72,595,403.19元,利息20,509,206.76元。抵押物主要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等地。
拟处置我分公司拥有的1处物权资产,位于呼市新城区红旗街办公8号楼,呼房权新城区字第2006046878号房产,建筑面积2,774.4平方米。
三、债务催收公告
我分公司作为上述债务的合法债权人,现依法向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我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四、风险提示
本交易项下的债权资产将按其现状出售,我分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从权利的现状(包括法律状态和物理状态等)、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上述公告清单所列示为截至基准日的本金余额和利息余额。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上述不良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物权资产为2017年6月1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向工行锡林南路支行出具(2014)新执字第265-1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远恒工贸公司失联,新城区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向远恒工贸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该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标的物现未过户到我分公司名下,目前仍登记在原抵押人名下,由七天酒店使用。本次物权资产可能存在多次过户的情况,成交后,我分公司只提供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权证资料,需竞买人自己协调各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及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竞买人承担,以税务等部门实际收取为准。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
六、处置方式
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分户、整体或与其他资产一并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方式为拍卖、公开竞价、挂牌转让等。
七、其他
1.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本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该要约邀请或按照实际情况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调整。
2.如投资者有受让意向,请登录华融网站查询或直接与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止,如有购买意向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告期内同时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9楼910室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李先生 刘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70
0471-5180579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韩先生:0471-6981004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