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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中小学研学旅行指导意见

中小学原则上每学年要安排1至2次研学旅行

  本报5月22日讯  (记者  刘志贤)日前,自治区教育厅等10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起,全区中小学原则上要求每学年安排1至2次研学旅行,并将研学旅行评价结果逐步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意见要求,研学旅行须遵循教育性、公益性、安全性、实践性四大原则,课程要体现教育性的核心,要以教育部门为主导,以校外研学机构为依托,开发具有自治区特色的多种类型的活动课程。遴选建设一批安全适宜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打造一批主题集中、交通便利、体验丰富的研学旅行精品线路。各中小学要精心设计研学旅行活动课程,注重教育性、实践性、趣味性的有机统一,严防 “重旅行、轻研学”的倾向。

  意见提出,在课时安排上,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在正常上课时间灵活安排研学旅行时间。一般安排小学4到6年级、初中7到8年级、高中1到2年级,原则上每学年组织1至2次研学旅行。在研学活动范围上,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不同特点和就近就便原则,确定不同研学目标和活动范围。一般安排小学在本旗县区域内、初中在本盟市区域内开展研学旅行活动,高中可以考虑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在师资配备上,要求有计划地培养一批研学旅行专业人员,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学校教师组织研学旅行活动要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在健全经费筹措机制方面,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性活动等形式支持开展研学旅行,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同时强调,研学旅行收费坚持公益性原则,校外研学机构和学校不得借研学旅行名义开展商业经营性活动。

  意见还提出,逐步将研学旅行评价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注重研学旅行活动的内涵发展,将研学的问题和成果进行梳理、提炼,以多种形式汇报展示,通过系列后续活动,巩固研学旅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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