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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自治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自治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自治区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自治区财政与中央财政、盟市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研究拟订自治区权限范围内的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负责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审核报批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自治区和盟市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盟市、旗县(市、区)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1)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2)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组织落实关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关税项目信息与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共享。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由税务局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的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征收信息与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共享。

  3.与自治区国资委在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及组织编报和具体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拟订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三)政策研究处: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自治区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承担区域发展财政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起草重大综合性文稿。

  (四)综合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改革方案;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自治区财政票据。

  (五)法制处:负责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政政策法规的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税政处:拟订自治区地方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提出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按权限审核报批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拟订非税收入标准,承担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负责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做好非营利组织等免税工作。

  (七)预算处: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组织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自治区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财政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工作;承担军队、武警等方面的预算管理工作。

  (八)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并汇总全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九)债务管理处: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国债资金、外国政府性贷款等债务管理工作;指导盟市债务管理工作。

  (十)行政处:承担行政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拟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一)政法处:承担政法及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并拟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配备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二)教育处:承担教育、高等学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的支出预算;承担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支出管理等工作。

  (十三)科技文化处: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十四)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资金和城镇、农村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自治区重大水利建设基金。

  (十五)经济贸易处:承担商贸、口岸、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十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七)农牧处:承担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扶贫、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农业信贷担保、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

  (十八)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自治区有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九)金融外经处: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农牧业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双边和多边财金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清洁基金贷款项目的组织与申报工作。

  (二十)资产管理处:承担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军民融合、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改革的财政政策;编报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二十一)会计处:拟订地方性会计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指导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监督检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二十二)绩效管理和监督局: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组织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报告和发布;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的有关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盟市开展内部控制工作。

  (二十三)政府采购处:拟订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职责分工核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编报的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7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59名〔26正(含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33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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