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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自治区民政厅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盟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起草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苏木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事项。■下转第6版  ■上接第5版  承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七)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等,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

  (九)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人事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63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13正(含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5副(含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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