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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绝对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法律法规,起草人民防空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防空方案,指导、监督、检查盟市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

  (四)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建设地方标准等。

  (六)管理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法负责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资质等行政审批事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城市群众防空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指导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权限内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九)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

  (十)负责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监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内蒙古军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政策调研、规划编制、机要保密、文稿起草、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统计。

  (二)法治宣传与计划财务处。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工作。拟订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等相关标准,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区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工程处。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承担人民防空建设工程项目和资质审核。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督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落实防护要求。

  (四)防空指挥处。组织编制人民防空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人民防空指挥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城市群众防空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拟订全区疏散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全区疏散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信息通信处。拟订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地方标准。负责全区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在权限内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核。组织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跨区域支援行动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服务。

  (六)重要目标防护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重要目标防护地方标准。监督指导重要目标单位开展防护行动和防护专业队伍训练演练。开展重要目标普查,建立重要目标数据库。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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