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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回区)工作政策。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自治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制定上,A类人员的政策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信息、安全、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和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

  (二)综合处。综合协调各处室、单位重点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推进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协调专家咨询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社会保险相关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人力资源开发处。拟订人才开发政策,编制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重大人才项目活动,开展国际和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负责相关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博士后管理、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公开招聘和处级干部任免职备案工作。

  (十)农牧民工工作处。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牧民工信息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和支付政策。拟订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情况。

  (十二)工资福利处(自治区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及人员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拟订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和工伤预防、康复、认定、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承担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六)基金资金监管局。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开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及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管。参与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

  (十七)仲裁信访处。拟订劳动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及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协调处理重大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负责机关信访工作。

  (十八)劳动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查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工作。

  (十九)政务服务处。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按分工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编制103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8名〔2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26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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