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体育发展战略,编制并实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规划竞技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竞技体育训练。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和国内重大比赛,主办自治区综合性体育比赛。制定并颁布竞赛规则,管理全区性比赛和裁判员队伍。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体育院校建设。
(七)研究拟订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完善体育产业布局。推动发展体育产业重点业态。负责体育彩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组织指导体育文化、宣传教育、科研和安全工作,管理指导全区性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九)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研究拟订体育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体育文化、宣传教育、新闻发布工作。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管理指导全区性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社会保障、运动员保障等工作。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制定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制定并颁布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规则,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竞技体育处。研究制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制定实施全区性体育竞赛规则。指导自治区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体育科研工作和训练基地发展。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和国内重大比赛,承办自治区综合性体育比赛。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处。研究制定全区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竞赛计划,管理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和体育竞赛活动。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区体育院校建设。负责全区青少年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体育经济处。制定实施全区体育产业区域发展规划,指导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中介培训、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产业发展。承担体育彩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监督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体育事业、产业统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9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