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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地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全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区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盟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对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

  (十五)指导全区地勘单位管理和改革工作。负责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统一管理和协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外事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厅政务大厅。

  (二)综合处。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脱贫攻坚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三)法规处。承担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自治区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盟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处。拟订全区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区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全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指导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十五)测绘处。拟订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自治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六)执法局(自治区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授权对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拟订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十七)科技与信息处。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八)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盟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收缴工作。

  (十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设厅长1名(兼任自治区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厅长4名,副总督察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45名〔23正(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22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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