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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机制,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承担自治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推进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全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推动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建设。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等特殊类型地区综合治理。

  (四)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协调推进区内外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全区性投资促进活动。推进国际经济交流合作。

  (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区内外经济合作工作,协调落实区域合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指导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处。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落实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协调推进省际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工作,建立完善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拟订并协调实施呼包鄂等盟市间协同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地区经济处。统筹研究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全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统筹推进国家级新区建设。

  (三)地区振兴处。推进实施东北振兴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组织开展与东北三省的合作交流。组织拟订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振兴方案、政策。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配合国家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

  (四)区域开放处。推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自治区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协调推动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承担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相关工作。提出并推进实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区性投资促进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

  第六条  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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