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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担当作为 狠抓贯彻落实 奋力开创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理论学习中心组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8月5日由党中央印发实施,这是我国机构编制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机构编制工作的党内法规,也是组织系统党内法规的重要部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构编制部门承担着《条例》的宣传解读、学习培训、推动落实等具体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学懂弄通,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创新完善了一系列工作机制,明确了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成果。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强调了党管机构编制、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条例》的一整套制度设计都是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根主线展开的。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深切体会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谋远虑,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

  二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举措。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不断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不能仅凭经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法规建设。《条例》是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内容。要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动工作,真正解决机构编制工作突出问题,规范有序、科学有效地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

  三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轮机构改革,都较好地适应和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新一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能解决的难题,理顺了不少多年想理顺而没有理顺的体制机制,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既能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也能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规矩,为推进机构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领导体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附则8章,共33条,逻辑缜密,表述严谨,内容丰富,规定严格。

  一是突出了工作主线。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调整优化编委领导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了党对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条例》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条主线,从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基本程序等各方面对机构编制工作展开了一整套制度设计。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始终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落实。

  二是确立了基本原则。《条例》强调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4项原则: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这些原则来源于对长期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践与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经验的总结提炼。坚持这4项原则,有助于提升机构编制工作站位和层次,有利于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保持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是优化了领导体制。《条例》不仅对党中央与地方党委、党委与部门党组、党委与编委、编委与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作了规定,而且对编委和编办的关系也作了明确,强调编办承担编委日常工作,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四是规范了基本流程。《条例》就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4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尤其是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级编办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引入合法合规性审查、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机制。通过健全程序、完善机制,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机构编制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是明确了权限划分。《条例》从动议、审议决定等不同环节,区分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不同情况,明确了相关审批权限。特别是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由党中央启动,方案由党中央审议批准,实施由党中央统一部署。这一系列明确规定,有助于在党政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充分体现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步调一致、政令畅通。

  六是建立了长效机制。《条例》强调“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三定”规定重大调整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实名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和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等,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了法规依据。

  七是强化了监督问责。《条例》列明了机构编制工作的6类严禁行为,强调部门不得“条条干预”,明确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责任。明确把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充分发挥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全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机构编制部门要当好党委、编委的参谋助手,必须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动《条例》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通过举办专题辅导班、培训班、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内容,熟读熟知《条例》条文,逐条逐项学深学透,并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和宣传,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髓实质。推动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运用《条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要对照《条例》,对现行制度和目前做法进行全面检视、查漏补缺。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改。围绕论证、审议决定等关键环节和事项审核、监督检查等重要问题,细化完善各项具体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水平。

  三是严格执行落实。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从机构编制事项受理、论证等环节抓实抓细,做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项不得受理、不经过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得办理。在组织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机构编制实名管理、机构编制统计分析等,抓好《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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