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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3年)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2019—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3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弘扬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为核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迎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等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事件,全面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着力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展示传播,着力深化革命文物价值挖掘和利用创新,着力提升革命文物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教育效果,显著改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状况,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形成革命文化传承发展平台,更好发挥革命文物资源的独特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革命文物基础工作。编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把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一体推进。健全内蒙古革命文物名录,建立各级革命文物资源数据库,做好革命文物单位核查评估和“四有”工作。推进革命文物分级管理,遴选、推荐重要革命历史遗址、遗迹申报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制定实施革命文物保护计划,全面排除重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险情,保护修缮抢救一批革命文物。实施全区馆藏革命文物标准化管理,对馆藏革命文物进行分类分级保护,推进预防性、数字化保护工作。有关地区要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对已核定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

  (三)拓展革命文物利用途径。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对社会开放工作,逐步将具备条件的革命建筑、旧址、遗址拓展为博物馆、纪念馆、公园等公众活动场所。充分发挥革命遗址惠及民生的作用,积极推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工作。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开发革命文物文创产品,促进文化消费。

  (四)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积极推进内蒙古革命历史博物馆等场馆建设和陈列布展工作,着力策划推出一系列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有关地区要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完善现有基本陈列。建立展陈内容和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增强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

  (五)创新革命文物传播方式。推动革命传统教育进校园、进军营、进社区、进企业,建立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到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开展具有教育意义的系列主题活动。各地区要结合当地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和重要传统节庆,精心设计实施纪念活动。新闻媒体要结合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革命文物专题宣传活动。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模式,建设网上展馆,提升群众参与度和革命文物影响力。

  三、重点项目

  (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以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系统开展百年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调查征集工作,全面提升五一大会会址、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等重要革命旧址的保护展示水平,重点实施中共内蒙古工委办公旧址、中共包头工委旧址、鄂托克前旗中共三段地工委旧址、鄂托克旗中共桃力民工委旧址、巴图湾革命旧址等保护展示工程。

  (二)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以乌兰夫故居、土默特高等小学旧址、锡尼喇嘛独贵龙革命旧址为代表的辛亥革命至五四运动时期,以中共六大展览馆、荣耀先烈士故居、贾力更烈士故居、多松年烈士故居等为代表的大革命时期,以延安民族学院旧址、城川学院旧址、桃力民抗日根据地遗址为代表的抗日战争时期,以集宁战役、“九一九”绥远和平起义旧址与遗迹为代表的解放战争时期为重点,进行系列革命文物保护展示,推进重要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相关展示服务设施建设,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三)革命文物专题展览工程。围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迎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在内蒙古革命历史博物馆举办内蒙古革命历史陈列展览,遴选推出一批革命文物专题展览,组织区内外联展巡展。

  (四)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根据国家划定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兴安盟为中心,编制革命文物资源集中片区保护利用总体方案,重点实施革命故居、革命旧址、战役战斗旧址、大会会址等有关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工程。支持有关地区选择具有地域特色的革命文物资源,合理规划,综合利用,统筹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五)革命文物宣传研究工程。拍摄革命文物故事、革命旧址、革命人物等纪录片、专题片,出版相关书刊、图录。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试点工作,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深入研究挖掘革命文物的重大价值、重要意义,举办内蒙古革命文物保护系列研究讲座、论坛。

  四、保障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工作,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保护责任。要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要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与民族团结、文化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相结合,积极融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二)加大投入力度。有关地区政府要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作为支持重点,强化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多元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研究、利用人才的培养。

  (三)完善政策措施。鼓励设区的市制定出台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革命文物集中的旗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资源特点,制定革命文物保护政策措施,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明确负责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机构,革命文物旧址、建筑、遗迹要有专人管护并定期巡查,馆藏革命文物要专库保管、专柜展览并定期养护。

  (四)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地区革命文物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评估和抽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革命文物执法,依法查处破坏革命文物、危害革命文物安全等违法行为,确保革命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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