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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本报10月12日讯  (记者 王连英)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引导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该条例。这是我区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用金融、办金融、管金融的制度基础,对依法推动我区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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