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建设。优化中医药(蒙医药)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增强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急危重症诊疗、养生康复等服务能力,强化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支持组建专科联盟。提升旗县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诊疗水平,重点强化应急救治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传染病、康复、护理、疗养等专业医疗机构中医(蒙医)科室建设。到2022年,将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医院打造成为区域中医(蒙医)医疗中心,将盟市级中医(蒙医)医院建设成为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诊疗中心和制剂配制中心,将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建设成为县域医疗服务中心。
(二)健全体现中医(蒙医)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重点,扎实推进公立中医(蒙医)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章程,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中医(蒙医)医院建设标准,规范科室设置、设施配备,强化以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完善公立中医(蒙医)医院评价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公益属性。
(三)夯实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基础。扩大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蒙医)专业学生规模,在全科医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蒙医)医师。鼓励实行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退休中医(蒙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蒙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建立乡村医生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推行县域整合型医疗服务模式,组建中医(蒙医)医疗联合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建设。到2022年,基本实现旗县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有中医馆或蒙医馆、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嘎查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或蒙医药服务。
(四)构建多元办医格局。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蒙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与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诊所纳入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拓展医养结合、康养结合、健康旅游等服务领域。
(五)强化中医药(蒙医药)信息支撑。实施“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行动,加强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数据中心和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托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系统,建立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综合统计网络直报制度。完善中医(蒙医)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智慧中医(蒙医)医院”,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健全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抽查抽检、定点监测等手段实施精准监管,规范办医行为。
二、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
(六)彰显中医药(蒙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支持中医(蒙医)特色优势专科规范化建设,加强设施设备配备,加大学科带头人和专科骨干培养力度。筛选骨伤、血液病、心病、脑病、肺病、肝病、肾病、皮肤病、妇科病、儿科病、传染病、地方病等中医(蒙医)治疗优势病种,总结形成特色诊疗方案,打造一批中医(蒙医)特色专科。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30个以上中医药(蒙医药)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至少50项适宜技术。
(七)强化中医药(蒙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促进中医(蒙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制定中医(蒙医)治未病服务标准,加强中医(蒙医)医院治未病科(中心)建设,将中医(蒙医)治未病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到2022年,建成15个中医(蒙医)治未病示范中心,推广20个针对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的中医(蒙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广泛普及中医(蒙医)养生保健知识和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倡导体现中医(蒙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八)提升中医药(蒙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蒙医)医院康复科(中心)建设,加大中医药(蒙医药)康复治疗人才培养力度,针对优势病种总结形成融中医药(蒙医药)、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于一体的特色康复技术和康复方案,构建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康复体系。加强中医(蒙医)康复器具研发,推动中医(蒙医)康复技术和康复器具进社区、进家庭、进康养机构。
(九)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完善中西医(蒙西医)高效协同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建设中医(蒙医)疫病防治基地。加强中医(蒙医)医院可转化传染病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ICU)、洗消中心、感染性疾病科等建设,强化负压救护车等装备配备和应急救治物资、药品储备,提升急诊、重症、呼吸、感染等科室应急救治能力,加快组建平战结合的中医(蒙医)专业化应急队伍。
三、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十)挖掘传承中医药(蒙医药)精华。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整理、研究、翻译、出版蒙医药文献古籍,推动蒙医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完善中医(蒙医)师承教育制度,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符合条件者可按同等学力申请中医(蒙医)专业学位。建立高年资中医(蒙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挖掘整理中医药(蒙医药)民间验方、秘方和特色诊疗技术,建立名老专家医案数据库。
(十一)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科学研究。搭建中医药(蒙医药)研究平台,完善中医药(蒙医药)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中医药(蒙医药)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开展中医药(蒙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症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完善蒙医药标准体系,加大蒙医药研发力度,打造国家级蒙医临床研究基地。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十二)促进中西医(蒙西医)结合。加强中西医(蒙西医)结合“旗舰医院”建设,开展中西医(蒙西医)结合防治重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试点,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蒙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推行中医(蒙医)西医会诊制度,鼓励医院间、科室间开展中西医(蒙西医)协作。强化中西医(蒙西医)结合临床人才和全科医生培养,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专业知识轮训。在肿瘤、心脑血管、糖尿病、感染性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妇儿科疾病和抗生素耐药等领域开展中西医(蒙西医)结合联合攻关,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10个中西医(蒙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十三)弘扬中医药(蒙医药)文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医药(蒙医药)博物馆、主题展馆和健康主题公园。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宣传,开展中小学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教育,发展中医药(蒙医药)传统文化产业,推出一批承载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精髓的文创产品。加强中医(蒙医)医院文化建设,培育蕴含中医药(蒙医药)思想精华的办院理念。
(十四)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开放发展。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在中医药(蒙医药)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海外传播。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设立对外服务基地,满足境外患者就医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蒙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
四、推动中药(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五)发展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养殖。制定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加强中药(蒙药)道地药材产区环境保护,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开展珍稀濒危药材替代品研究和开发利用。建设自治区中药(蒙药)资源普查及动态监测数据库。大力推广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等绿色种植养殖技术,培育一批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和定制药园。建立健全药材流通网络,建设1至2个产品信息可追溯的中药材(蒙药材)饮片加工企业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采购质量有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蒙药材)。鼓励条件适宜的脱贫地区发展中药材(蒙药材)产业。到2022年,基本建立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和等级评价制度。
(十六)提升中药(蒙药)饮片和成药质量。颁布实施新版《内蒙古蒙药材标准》和《内蒙古蒙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中药(蒙药)成药质量控制,保护传统中药(蒙药)加工技术和加工工艺,支持传统剂型的成药生产。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中成药(蒙成药)研发生产中的应用。开展中药(蒙药)成药评价工作。鼓励集团化运作中药(蒙药)产业,在税收、金融、市场监管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推动中药(蒙药)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
(十七)改革中药(蒙药)注册管理。支持中药(蒙药)新药创制和制药设备研发,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蒙医药)特点的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蒙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中药(蒙药)评审技术要求,推动中药(蒙药)新药审批。推进区域中药(蒙药)医疗机构制剂中心建设,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良中药(蒙药)剂型,优化中药(蒙药)变更技术要求。制定符合中医药(蒙医药)特点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设置标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药(蒙药)医疗机构制剂在自治区内调剂使用。
(十八)加强中药(蒙药)质量监管。落实中药(蒙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中药(蒙药)药材、饮片、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中药(蒙药)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中药(蒙药)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中药(蒙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严厉打击中药(蒙药)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加大对中药(蒙药)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中药(蒙药)生产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改革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中医药(蒙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中医(蒙医)思维培养和临床技能培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经典课程、跟师学习、临床实习课时比重,开展经典能力等级考试,提升中医药(蒙医药)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改革完善中西医(蒙西医)结合教育,落实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要求。鼓励西医学习中医(蒙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蒙医)服务,参加中西医(蒙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允许中西医(蒙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二十)优化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成长路径。加大中药(蒙药)药材种植养殖、炮制、健康服务等技能型人才培训力度。完善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办法,加大中医(蒙医)专长医师培训力度,支持中医(蒙医)医院设置中医(蒙医)专长医师岗位。
(二十一)培育高层次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深入实施国家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依托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和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博士学位点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蒙医药)人才,组建高层次创新团队。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蒙医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修订完善中医药(蒙医药)职称评审条件,突出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人才表彰奖励,注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将其纳入“十四五”有关专项规划,作为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健全中医药(蒙医药)管理体系,强化全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蒙医药)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大投入保障。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蒙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改善中医(蒙医)医院办院条件。公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公立中医医院人员经费预算达到80%以上。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产业。
(二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补充中医(蒙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中医(蒙医)传统诊疗技术、中药(蒙药)院内制剂报销比例,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