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立足自治区区情水情实际,提出要强化刚性约束,严格区域可用水量管控、强化河湖生态水量管理、加强地下水“双控”管理、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增强水资源调配能力,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要坚持以水定城定人,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优化城镇布局和人口规模;要坚持以水定地,合理确定农业灌溉规模、加强农业高效节水、压减灌溉超用水量,促进水土资源相协调;要坚持以水定产,优化产业发展布局、推进工业节水减排、强化服务业用水管控,推动产业适水发展;要坚持以水定绿,推进国土绿化量水而行、加强城市绿化用水管理,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到2030年,内蒙古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全区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管控指标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8以上。
同时,《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定水”责任,加强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工落实“四水四定”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推进“四水四定”有效落实。《实施意见》将“四水四定”落实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地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