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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论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本报评论员

  在色彩斑斓、丰收满满的秋季,自治区第35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如约而至。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在内蒙古,民族团结就像是阳光和空气一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早已深深融入各民族的血脉之中。各族同胞从相互为邻、相互帮助到相互依赖、和谐共处,在生活、经济和文化上交往交流交融,谁也离不开谁。

  有人曾解码“模范自治区”,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施行,让在我国版图上形似一匹奔腾骏马的内蒙古,在祖国北疆真正驰骋起来。”不久前,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隆重庆祝成立60周年。这两个自治旗从贫穷落后到经济腾飞,从缺医少药到病有所医,从居无定所到住有所居,从追求温饱到建设全面小康的沧桑剧变,再一次证明了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正确与英明,证实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要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转化为激发各民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健全的法制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强后盾,也是维护各民族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配套法规,加强普及宣传,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保证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握正确方向,切实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民族工作干部的忠诚奉献、务实担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好干部标准,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级各类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真理的长河里,流淌的是实践的汗汁。”我们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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